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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解读说明

《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编制导则》)已于201731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安监总厅管三〔201727号)印发执行。有关解读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后,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安全审查,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进行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对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要求不够细致具体,此外,油气管道建设项目适用的主要标准也有了更新完善,如新颁布了《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都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做好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组织编制了《编制导则》,以进一步规范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二、编制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在总结陆上油气管道监管工作经验,听取重点地区、企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20161月委托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编制工作。20164月,组织召开了初审会议,广泛征求了意见;20169月,组织召开了《编制导则》审查会议;20161230日,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73月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编制导则》共有11个部分,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适用范围、评价目的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安全评价、安全对策建议措施、评价结论等主要内容,明确了评价报告格式、附件的要求。对比之前要求,主要有以下调整变化:

1.增加了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合法性的评价内容(见“3.5”、“3.6” 和“7.1.1”)。

2.增加了带有研发性质的、首次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省部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或工程实践验证的要求,以及国家有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规定(见“7.1.2”、“7.1.3”)。

3.增加了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使用的法规、标准进行辨识,形成安全评价报告使用的现行法规、标准目录要求(见“3.3.2” 和“3.3.3”)。

4.安全管理重点强调:

1)“根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的结果,按站场给出应急预案需要编制的应急事件类型”(见“7.5.6”);

2)增加了建设单位应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内审的要求(见“9.1”);

3)为更好地对初步设计提供指导,相对弱化了施工和运行期间的安全评价;

4)鉴于目前未有适合埋地管道的定量计算软件,弱化了定量计算的要求,强化了以法律法规标准为准绳的检查内容。

5.为了全面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满足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提出了油气管道沿线社会环境、主要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情况及相互影响情况;站场区域布置及周边环境情况;油气管道高后果区管段识别分级情况;以及对油气管道沿线主要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危险性分析等要求(见“4.2.2”、“4.3.2.2”、“4.3.2.3”、“4.4.2”、“5.2.3”、“5.2.5”),按照规定对阀室设置、线路路由、站场选址、放空设施布置、站场内平面布置的合规性,站场主要技术、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等作出安全评价(见“7.2.1”、“7.2.2.2”、“7.3”)。注重强化站场、阀室周边公共安全,突出高后果区识别管理,加强了社会环境对管道路由选择影响等安全评价内容。

6.针对油气管道实际,作出了工程界面与评价界面、线路路由的管段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等要求(见“3.2”、“5.2.3”、“5.6”)。

7.其他有主管部门的评价事项,本导则不再要求,只引用其报告给出的安全措施和结论(见“7.6”)。

8.为使评价报告更加精炼,对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结构进行了调整。

点击次数:1856次 发布时间:2018-03-13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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