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泰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219号鹿诚商
务中心1号楼19层
邮编:050000
电话:0311-80699660
0311-80699661
邮箱:hbmt2005@sohu.co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
下一篇文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